[摘要] 近日,关于二手房中介机构未完成交易就收取中介费,或者不履行相关代办服务的投诉激增。市房管局希望通过《洛阳晚报》提醒市民:未完成约定事项,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佣金。市民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,以规避各种风险。
近日,关于机构未完成交易就收取,或者不履行相关代办服务的投诉激增。市房管局希望通过《洛阳晚报》提醒市民:未完成约定事项,机构不得收取。市民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,以规避各种风险。
质疑 中介推荐被查封,婚房泡汤还不退订金?
梦梦(化名)是一名待嫁的美娇娘,婚期定在今年5月,于是跟男友商量想买一套现成的房子当婚房。经过反复比较,她们看中了某中介公司推荐的一套的二手房,并于2016年12月11日与其签订了。
“我们就是想买现成房子当婚房,才选择了二手房,而且特意选了一家老牌中介公司,没想到还是出问题了。”梦梦说,按照中介要求,她在交易前交了2.3万元的,中介还承诺代办手续,不料中介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现该房早在2015年就被法院保全查封,根本无法过户。
梦梦说,后来中介和房东都说法院判决结果快出来了,希望她等结果出来再说。2017年1月15日,中介又告诉她,房东败诉了并打算上诉,房子还是无法出售。“前前后后折腾了两个多月也没有完成交易,我们着急子结婚,于是希望中介退还,结果中介说是房东的原因造成的,让我们找房东,中介费也无法退还,若要追究房东的责任只能打官司。”说起当时的情况,梦梦仍然一肚子气。
释疑 未完成约定事项,不得收取
为此,梦梦投诉到了市房管局。24日,梦梦告诉记者,经过房管部门协调,中介已经退还了收她的全部费用,而她已经预定了一套商品房。梦梦说:“一朝被蛇咬,十年怕井绳。她宁愿选择结婚不,也不想再跟中介打交道了。”
对于梦梦的遭遇,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同情,并称这样的情况绝非个例,中介的做法并不合法。
《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: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,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,不得收取。
针对收费问题,《管理办法》还规定: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;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;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,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,不得混合标价、捆绑标价。
提醒 权利和义务好在合约里说清楚
交易未完成不退,扣留不给房东,只收钱却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……在由市房管局提供的投诉档案中,记者看到了各种各样的投诉,几乎每天都有。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,根源在于中介、房东、购房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没有约定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。
“这种合同通常由中介公司提供,多数只约定交易双方的责任,而对中介的责任表述不明,因此导致一旦交易无法进行,中介就置身事外,不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。”该负责人建议,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好看清合同内容,将中介应履行的职责细化明确,避免以后一旦发生纠纷,中介就退出不予解决。
根据规定,机构接受委托提供、实地看房、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,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。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、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,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等情况,经委托人同意后,另行签订合同。另外,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,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印章,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。
服务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:
●一、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;
●二、服务的项目、内容、要求及完成的标准;
●三、服务费用及其九游会ag老哥俱乐部入口的支付方式;
●四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
●五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。
此外,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,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或的相关内容,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:
●一、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;
●二、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、提供的资料;
●三、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;
●四、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;
●五、房屋交易涉及的;
●六、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;
●七、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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